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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机动车发生事故时责任该怎么划分?专家表示:前者并不是天然就不用担责的

11月12日消息,根据公安部最新公布的数据,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在城市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中占比约为10%,与此同时,因这类事故产生的责任纠纷也正呈现出上升态势。

此前实践中常出现电动自行车逆行、超速或者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引发事故,机动车无过错却要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包含不少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的内容,针对以往实践中常难以界定的责任划分问题作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

据央视今日报道,长期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薇法官指出,在审判实践里,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诉讼占据着一定的比例。

特别是在交通事故的人伤案件里,只要涉及到受伤一方是骑电动车的情况,这类案件差不多能占到交通事故人伤案件总数的80%左右。而且伤者的伤情普遍比较严重,最终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情况也不少见。

她指出,未依规让行、违反交通信号、违规占用机动车道、酒后驾驶、逆向行驶是导致电动自行车相关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争议就更大了。

吴薇认为,争议的主要问题就在于,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情况下,是否要向机动车一方赔偿。

有一种看法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其中并未对非机动车需向机动车一方进行赔偿作出规定,哪怕非机动车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也不应该向机动车一方给予赔偿。

还有一种看法是,侵权赔偿的基础在于依据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即便非机动车一方属于弱势方,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赔偿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分析指出,这并不意味着非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天然无需担责,而是将责任承担与否的判定建立在其是否存在过错的基础之上。这一规定旨在提醒包括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内的所有非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通行过程中务必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指出: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一方人员人身受损时,若机动车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并提出由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需全面考量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事故各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等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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